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公告编号:2024-060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1.《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 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以下条款
序号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理由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根据《公司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法》(2023 年
1 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修订)第五十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条、第一百
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一十二条修订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单一项目对外捐赠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一年内对外捐赠金额累计超过 2000 万元的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单一项目对外捐赠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一年内对外捐赠金额累计超过 2000 万元的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一百○一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一百○一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根据《上市公
大会表决。 大会表决。 司章程指引
(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2023 年修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 订)》第八十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二条、《上海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证券交易所上
2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 市公司自律监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 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管指引第 1 号
人以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规范运作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 (2023 年修
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订)》第
(三)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1/2 以 (三)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1/2 以 2.1.14 条修订
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 1/3。 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 1/3。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四)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见,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1.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2.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 30%以上。
前款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二条 公司在选举 2 名以上(含 2 名)的董 第一百○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
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 根据《上市公
(一)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 司章程指引
表决权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 (2023 年修
人数(或席位数)。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订)》第八十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 二条、《上海
董事(或监事)席位数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证券交易所上
3 (二)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 市公司自律监
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 管指引第 1 号
投于数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 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