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公告编号:2023-063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1.《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2 日
附件 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一、《公司章程》修订以下条款
序号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理由
第一条 为维护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维护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调整完善相关
1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表述。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上市 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股权管理
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文件,制订本章程。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
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 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公司监事会对董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
行监督。公司成立由党委班子、经营班子相关人员组成 督。公司成立由党委班子、经营班子相关人员组成的廉 调整完善相关
2 的廉洁从业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 洁从业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运 表述。
洁运营承担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 营承担责任。公司总裁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
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应加强对所属部门、分 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应加强对所属部门、分支机构及子
支机构及子公司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管理,在职责范围 公司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管理责任。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 公司自律监管
3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指引第 1 号—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规范运作
(2023 年修
订)》第 2.1.9
条修订。
第一百○一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一百○一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大会表决。 (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 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董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根据《上市公
4 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 司独立董事管
主选举产生。 人以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理办法》第九
(三)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1/2 以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 条修订。
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 1/3。 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三)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1/2 以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 1/3。
前款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前款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二条 公司在选举 2 名以上(含 2 名)的董 第一百○二条 公司在选举 2 名以上(含 2 名)的董事
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 (一)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
表决权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 表决权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
人数(或席位数)。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人数(或席位数)。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
事(或监事)席位数 事(或监事)席位数
(二)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 (二)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
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 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
投于数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 于数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
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 调整完善相关
5 少最终确定,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 少最终确定,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监 表述。
监事候选人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 事候选人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
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 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半数。 所代表股份总数的半数。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 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
票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