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红塔证券 股票代码:601236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ONGTASECURITIESCO.,LTD.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特别提示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提示与声明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和集团”)、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中国双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维投资”)、云南华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叶投资”)、中国烟草总公司浙江省公司(以下简称“中烟浙江省公司”)、昆明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地产”)承诺:
“一、自红塔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红塔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红塔证券股份,也不由红塔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对于红塔证券提交申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本公司取得(通过吸收合并、划转、增资及股权受让等方式)的红塔证券股份,本公司承诺自持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红塔证券回购该等股份。持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三、红塔证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红塔证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持有的红塔证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四、对于红塔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持有的红塔证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前提下进行股份减持: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红塔证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红塔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红塔证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红塔证券股份总数的1%;
5、公告: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红塔证券予以公告。
若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本公司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红塔证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的所有相关承诺,自愿接受监督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
券所有。”
(二)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投集团”)、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明产投”)及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工投”)承诺:
“一、自红塔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红塔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红塔证券股份,也不由红塔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对于红塔证券提交申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本公司通过增资增持的红塔证券股份,本公司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或自红塔证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孰长原则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红塔证券回购该等股份。持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三、对于红塔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持有的红塔证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前提下进行股份减持: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红塔证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红塔证券股份总数的1%;
5、公告: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红塔证券予以公告。
若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本公司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红塔证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的所有相关承诺,自愿接受监督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减持的,每笔减持金额的20%归红塔证券所有。”
(三)各股东股份锁定期限
公司上市前股东对所持股份做出的锁定承诺期限如下表所示,实际锁定期限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监管要求承诺的新增股权
持股数量 锁定期限
股东名称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承诺的
(股) 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新增持股日 新增持股数量(股) 锁股期限
一、申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增持的股东:
1、控股股东: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94,700,042.5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 2015.12.23 1,094,700,042.51 自新增持股日起
定36个月 60个月内不转让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
中国烟草总公司浙江省公司 240,000,000.00 2015.12.23 240,000,000.00
昆明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3,785,234.9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 2015.12.23 23,785,234.90 自新增持股日起
中国双维投资有限公司 533,333,333.33 定36个月 2015.07.28 533,333,333.33 60个月内不转让
云南华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66,666,666.67 2015.07.28 266,666,666.67
3、其他股东:
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54,042,953.02 2015.07.28 137,600,000.00
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27,596,789.40 2015.07.28 84,338,080.00
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66,550,266.67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 2015.07.28 166,550,266.67 自新增持股日起
定12个月 36个月内不转让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7,113,682.86 2015.07.28 17,449,253.33
云南冶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5,816,426.67 2015.07.28 5,816,426.67
二、申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无增持的股东:
云南正业投资有限公司 9,800,000.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 - - -
定12个月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的稳定股价措施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2017年3月14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本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自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