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ONGTASECURITIESCO.,LTD.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合和集团、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双维投资、华叶投资、中烟浙江省公司、万兴地产承诺:
“一、自红塔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红塔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红塔证券股份,也不由红塔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对于红塔证券提交申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本公司取得(通过吸收合并、划转、增资及股权受让等方式)的红塔证券股份,本公司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或自红塔证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孰长原则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红塔证券回购该等股份。持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三、红塔证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红塔证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持有的红塔证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四、对于红塔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持有的红塔证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前提下进行股份减持: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红塔证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红塔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红塔证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
进行调整);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红塔证券股份总数的1%;
5、公告: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红塔证券予以公告。
若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本公司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红塔证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的所有相关承诺,自愿接受监督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减持的,每笔减持金额的20%归红塔证券所有。”
(二)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云投集团、昆明产投及云南工投承诺:
“一、自红塔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红塔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红塔证券股份,也不由红塔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对于红塔证券提交申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本公司通过增资增持的红塔证券股份,本公司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或自红塔证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孰长原则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红塔证券回购该等股份。持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三、对于红塔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持有的红塔证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前提下进行股份减持: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红塔证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红塔证券股份总数的1%;
5、公告: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红塔证券予以公告。
若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本公司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红塔证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的所有相关承诺,自愿接受监督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减持的,每笔减持金额的20%归红塔证券所有。”
(三)各股东股份锁定期限
公司上市前股东对所持股份做出的锁定承诺期限如下表所示,实际锁定期限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根据《公司法》、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监管要求承诺的新增股权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锁定期限
(股) 规定承诺的所持股 新增持股日 新增持股数量(股) 锁股期限
份锁定期限
一、申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增持的股东:
1、控股股东: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94,700,042.5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2015.12.23 1,094,700,042.51 自新增持股日起
日起锁定36个月 60个月内不转让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
中国烟草总公司浙江省公司 240,000,000.00 2015.12.23 240,000,000.00
昆明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3,785,234.9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2015.12.23 23,785,234.90 自新增持股日起
中国双维投资有限公司 533,333,333.33 日起锁定36个月 2015.07.28 533,333,333.33 60个月内不转让
云南华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66,666,666.67 2015.07.28 266,666,666.67
3、其他股东:
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54,042,953.02 2015.07.28 137,600,000.00
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27,596,789.40 2015.07.28 84,338,080.00
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66,550,266.67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2015.07.28 166,550,266.67 自新增持股日起
日起锁定12个月 36个月内不转让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7,113,682.86 2015.07.28 17,449,253.33
云南冶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5,816,426.67 2015.07.28 5,816,426.67
二、申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无增持的股东:
云南正业投资有限公司 9,800,000.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 - -
日起锁定12个月
1-2-6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的稳定股价措施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2017年3月14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本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自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