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桐昆股份 证券代码:601233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11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7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2
一、释义
桐昆股份、本公司、公 指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桐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激励计划 指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 指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
激励对象 指 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
人员及核心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
号》 告格式》
《公司章程》 指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桐昆股份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对桐昆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桐昆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一)2023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年9月26日至2023年10月6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级通过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3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77)。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三)2023年10月13日,公司披露了《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79)
(四)2023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五)2023年11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桐昆股份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桐昆股份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3年 11月 7 日
2、授予数量:1,818.35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0.75%
3、授予人数:484人
4、授予价格:人民币 8.24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