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子公司新加坡林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并在该额度范围内申请贷款,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提高子公司的融资能力,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我们同意本次担保。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 8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