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能源”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林洋能源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 号)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公开发行了 3,000 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期限为 6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0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30,000,000.00 元后,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1月 2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其中转入中国工商银行启东支行人民币2,300,000,000.00 元,账号 1111629929100568057;转入中国银行启东支行营业部人民币670,000,000.00元,账号501470751811。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债券登记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3,250,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66,750,000.00 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6295 号《验资报告》。
上述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对于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专项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截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已将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 3.3 亿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相关情况向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了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
额
1 320MW 光伏发电项目 240,000.00 233,000.00
2 600MW 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 67,609.90 67,000.00
合计 307,609.90 300,000.00
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已使用
1,713,919,153.23 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 1,392,783,121.16 元(含利息收入)。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鉴于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进度要求提前归还募集资金。
公司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