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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22 沪市 林洋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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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22:林洋能源关于调整第二期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6

601222:林洋能源关于调整第二期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0-7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二期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经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二期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原方案的 7.17 元/股(含)调整为 11.32 元/股(含),方案的其他内容未调整。

    一、回购股份基本情况及回购进展

    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2020年1月11日披露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20-09)。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7.17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0年1月17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首次回购,于2020年1月18日披露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0),并分别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3月3日、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20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5月8日、2020年6月3日、2020年7月2日和2020年8月5日披露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1、临2020-15、临2020-19、临2020-20、
临2020-26、临2020-45、临2020-52、临2020-62和临2020-7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0年8月25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2,791,800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175,767.086万股的0.73%,成交的最高价为5.62元/股,成交的最低价5.24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70,187,434.47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切实推进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保障投资者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将本次回购股份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7.17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1.32元/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60,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1.32元/股进行测算,预计仍需回购股份数量为不超过4,680.32万股,累计回购股份约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3.39%。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30,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1.32元/股进行测算,预计仍需回购股份数量为不超过2,030.15万股,累计回购股份约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1.88%。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鉴于近期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等情况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已有多个交易日超出原回购方案拟定的回购价格上限7.17元/股,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切实推进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保障投资者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将本次回购股份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7.17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1.32元/股。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本次董事会决议前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是依据《公司法》、《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有利于保障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情形。本次仅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涉及回购总金额的调整,回购用途未发生变化,调整后的方案不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事项造成实质性影响。

    四、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说明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有利于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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