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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1222 证券简称: 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19-0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鉴于公司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茅浩亮等 1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同意公司将上述 11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448,000 股限制性股票全部
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故本议案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授权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
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6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
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
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6 年 12 月 17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
示时间为自 2016 年 12 月 7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16 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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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3、2016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并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
行了公告。
4、2017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5、2017 年 2 月 20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中国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6、2017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21 日,向符合条件的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58 元/股。
7、2018 年 1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于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 3 人, 根据 2016 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 280,000 股等相关事项。
8、2018 年 2 月 8 日,公司完成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
股票登记手续,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
明》。
9、2018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于第二期激励计划的 5 名激励对象,根据 2016 年第七
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上述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共计 85,400 股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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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8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次解锁事宜的议案》,同意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解锁条件的
21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一次解锁,解锁数量共计 6,333,600
股。2018 年 4 月 23 日,上述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11、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根据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共计 285,400 股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 2018 年 7 月 2 日予以注销,公司发布了《江苏林洋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62) 。
12、2019 年 1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于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 11 人,根据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 448,000 股等相关事项。
二、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 《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茅
浩亮等 1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由本公司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
公司拟回购注销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为 448,0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
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1,765,410,843 股变更为 1,764,962,843 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
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实施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 元(含税) ;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含税) ,故本次拟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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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4.38 元/股。
三、 回购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公司会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本次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
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
东创造最大价值。
四、 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6,541,000 -448,000 16,093,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1,748,869,843 0 1,748,869,843
合计 1,765,410,843 -448,000 1,764,962,843
注: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3 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 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回购注销手续尚有一人未办理完成。
五、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
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尽
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 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
以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的表决结果获得全票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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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监事会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监事会对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发表
意见如下: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茅浩亮等 1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
再符合激励条件,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当全部回购并注销, 监事
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 11 人共计 448,000 股限制性股票事宜。
八、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
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
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茅浩亮等 1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上述 1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
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
团队的勤勉尽职。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我们同意公司
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 11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448,000 股限制性股票。
九、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国浩律师核查后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已经取得了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的原因以及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
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十、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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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