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023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君正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君正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君正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 第二条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乌海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 公司由为乌海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
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乌 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乌海市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5030074389683XQ。 9115030074389683XQ。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股东以其所持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
……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
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其他情形的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间限制。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诉讼。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计划;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方发生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法律、行政法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
项。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1 年末净资产 20%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 1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象提供的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30%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