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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00 沪市 上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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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00:上海环境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3-30

股票简称:上海环境                                      股票简称:601200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525号5、6楼)

                           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楼75T30室)

                               二零一七年三月

                                  特别提示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环境”、“本公司”、“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控股”)于2016年10月22日披露的《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与本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城投控股于2016年10月22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重组报告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城投控股换股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晨投资”)及分立上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分立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368号文)核准。

    三、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与城投控股于本次分立实施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一致,即为 20.34 元/股;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交易机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5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

    (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即前述股票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下同)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

发行价格的64%;

    (三)上市首日如股票竞价交易出现异常波动,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四、本次上市的相关承诺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城投”)承诺:就上海城投因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集团”)从城投控股分立而取得并持有的上海环境全部股份,自上海环境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也不由上海环境回购该等股份;且根据城投控股重组方案相关安排,上海城投于上海环境从城投控股分立前就所持城投控股股份锁定及转让限制所出具的承诺,在上海环境股票上市后将同样适用于上海城投持有的上海环境相应股份。上海环境上市后,上海城投所持上述股份因上海环境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安排。

    上海城投所持上海环境股票在前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上海环境股票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

    上海环境上市后6个月内,如上海环境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上市首日开盘参考

价,上海城投持有上海环境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上海环境上市

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则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违反上述承诺,上海城投将在上海环境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承诺向上海环境及其他股东道歉,并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上海环境,同时上海城投所持股份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

    2、公司其他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承诺

    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毅上海”)承诺:弘毅上海因环境集团从城投控股分立而取得并持有的上海环境全部股份,自上海环境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海环境上市后,弘毅上海所持上述股份因上海环境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安排。锁定期届满后,弘毅上海转让和交易上海环境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如违反上述承诺,弘毅上海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上海环境,同时弘毅上海所持股份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1、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有效;

    (2)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

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3)稳定股价预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

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具体的稳定股价方案并公告。如未按上

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方案时,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的相关规定;不可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如果在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预案触发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

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

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果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

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1)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

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控制股东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控股股东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 1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②公司控股股东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

    ③公司控股股东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