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21-05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04 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 14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74,484,863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截至 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93,371,652.61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9,018,600.18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74,353,052.43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
由其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1)第 00515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
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 2021 年 10 月 13 日,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金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 1402022129601325804 2,300,000,000.00
台江支行营业部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 114802000000021 1,400,000,000.00
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1050190360000000967 777,871,652.61
月坛支行
合计 4,477,871,652.61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原因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其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与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琦、成晓辉、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无合理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2、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德师报(验)字(21)第 00515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