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拟设立子资管子公司提供净资本担保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监管要求,视资管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为其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净资本担保承诺,承诺的有效期自资管子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其资本状况能够持续满足监管机构要求时止。
本次担保事项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对候选人有关情况的了解及客观判断,同意董事会聘任鲍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鲍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披露的任职信息外,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具备担任公司相关职务的履职能力,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鲍宇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