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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交通:龙江交通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9

龙江交通:龙江交通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188            证券简称:龙江交通              公告编号:2024-040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4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4        -              2024/6/25      2024/6/25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4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次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差异化除权除息方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过程如下:

  ①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存在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况,因此公司流通股股数不会发生变化,流动股份变动比例为 0;

  ②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064 元(含税);

  ③截至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315,878,571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户持有股份 10,408,656 股,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为 1,305,469,915 股;

  ④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05,469,915×0.064)÷1,315,878,571≈0.063 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63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4        -              2024/6/25      2024/6/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2)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4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7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76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当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64 元。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相关事项,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51-51688007
特此公告。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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