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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88:龙江交通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制度

公告日期: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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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公司经营活动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是公司董事会和
管理层实施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监督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
则:

    (一)全面性原则。监督评价工作包括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各业务领域;

    (二)重要性原则。监督评价工作应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科学性原则。监督评价工作应考虑到企业所处的行业
或内外部环境等,从而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价;

    (四)客观性原则。监督评价工作应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内部控制缺陷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五)及时性原则。监督评价工作应按期进行,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重新评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的组织职能

    第五条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监督评价的最高决策机构,
审议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报告。

    董事会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按规定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报告进行研究评价,
并将形成的意见、建议报董事会。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亦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议年度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报告,
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小组由公司主管领导担任组长,
公司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协调解决内部控制监督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风险防控部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内部控制监
督评价工作,分析汇总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形成内部控制有效性
结论,并出具公司年度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室及各分子公司是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
作的承担单位,按照公司内控评价文件要求,自行组织开展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并上报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第四章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的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紧紧围绕对内部环境、风
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督等五要素评价的具体内容,依据《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一)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评价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机制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三)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四)信息沟通

    信息与沟通评价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五)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的主要程序为:

    (一)风险防控部负责组织成立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小组,开展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

    (二)各参与单位按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内部控制监督评价资料,风险防控部整理汇总;

    (三)风险防控部结合年度内部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分析,并指导各参与单位进行整改和完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风险防控部编制年度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应综合运用调查问卷、专
题讨论、穿行测试、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收集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性的相关证据,并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分析、研究。

    第十五条 穿行测试是内部控制监督评价的重要工作方法,
应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针对监督评价工作的具体环节、主要控制点执行情况的检查、有关凭证资料以及测试结论等进行详实记录。

    第十六条 风险防控部根据年度内部控制监督评价结果,结
合内部控制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报告应涵盖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内部控制综述;

    (二)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具体情况;

    (三)采用的缺陷认定标准及缺陷认定情况;

    (四)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内部控制有效性总体结论。

    第十七条 风险防控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
缺陷和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可以是内控缺陷的组合,实质性漏洞可以是重要缺陷的组合。

    如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情况,则应考虑直接认定公司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对于其他缺陷,如能估计其对财务报告错报或资产损失金额的,则应采用定量标准来认定;对于无法采用定量标准
的,则参考使用定性标准来认定。

    第十九条 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被测试主体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 5%。

    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被测试主体偏离控制目标。多个“重要缺陷”共同作用有可能形成一个“重大缺陷”。利润总额的 3%≤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 5%。

    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多个“一般缺陷”共同作用有可能形成一个“重要缺陷”。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 3%。

    第二十条 定性标准。

    (一)财务报告内控缺陷定性标准:

    以下情况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对以前发表的财务报表进行重报,以反映对错误事项或舞弊导致的错报的纠正;审计师发现出公司当期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但该错报最初没有被公司对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发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外部财务报告及对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监督失效;发现涉及高级管理层的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公司层面控制环境失效。

    涉及以下领域的内控缺陷至少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反舞弊程序和控制;对非常规或非系统性交易的内部控制;对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的内部控制;对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内部控制。

    (二)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定性标准:

    以下迹象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除政策性原因外,企业连年亏损,持续经营受到挑战;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并购重组失败,新扩充下属企业经营难以为继;分子公司缺乏内部控制建设,管理散乱;中高层管理人员纷纷离职,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国家主要媒体负面新闻频频曝光;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以下迹象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
    中层管理人员舞弊;省级以下(含省级)主要媒体负面新闻频发;部分管理人员或者操作人员胜任能力不够。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中,各参与单位应及时全面准确地提供资料,保证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监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如相关单位对监督评价的过程或结果的公正性存在质疑,可以向董事会反映。

  第二十三条 未经授权批准或许可,任何参与单位不得对外公布内部控制监督评价结果。凡违反此项规定,给公司声誉和经
济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流程图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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