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监督,保障公司财产安全,保证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独立、客观的
监督、评价和建议。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来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内控管理和风险管理及时有效,对战略目标实现提供保障。
第三条 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依照本办法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
机制,保证公司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降低成本消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舞弊,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组织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风险防控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公司本部、各分
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组织机构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风险防控部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公司生产经营环节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
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同时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循章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各种方式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二)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有关员工;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公司及各控股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及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4.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5.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1)财务预算(计划)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2)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3)基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其他专项工程等)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合法、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
(4)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开工、竣工情况;
(6)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分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中的其他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及效益情况;
(7)经济合同、契约的订立及执行情况;
(8)关联交易的确立、执行及披露情况。
(二)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有关员工及公司向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派驻的有关人员: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等规章制度情况;
3.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
(三)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风险防控部对公司及控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
分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第十四条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十五条 风险防控部应当以业务工作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
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通行费收入、采购及付款、基建项目预决算、固定资产建设及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 风险防控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年审会
计师入场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
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的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条 风险防控部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风险防控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法人
治理结构资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风险防控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三)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
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报告,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内
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风险防控部据以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风险防控部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
经当年财务预算批准,予以充分保证。
第二十五条 风险防控部对被审计对象之遵守财经法规、经
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风险防控部应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对内部审计
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激励其努力工作。
第二十七条 风险防控部应保持与国家审计机关的联系,依
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保持与民间审计组织的协调,并评价其受聘任工作的效率。
第七章 内部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
(一)例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审计。包括:
1.法人治理结构审计;
2.内部控制制度审计;
3.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办公会议执行情况审计;
4.经营管理合规审计。对被审计对象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合理性、风险性进行审计;
5.经营管理绩效审计。在例行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经济活动绩效性进行审计;
6.专项工程审计;
7.派出人员任期审计。对被派出人员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8.审计调查。对发现的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9.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专项审计。
(三)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对象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一)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对象所在地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网上即时审计
通过基于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的电算化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对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实时审计,提高审计的时效性及工作效率。
第八章 内部审计重点和工作流程
第三十条 风险防控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风险防控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二条 风险防控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
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风险防控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三条 风险防控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在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风险防控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