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2 年 9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7
第三章 股 份......7
第一节 股份发行...... 7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8
第三节 股份转让...... 10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11
第一节 股 东...... 11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5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2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2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8
第五章 公司党委...... 34
第六章 董事会...... 38
第一节 董 事...... 38
第二节 董事会...... 43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49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50
第八章 监事会...... 53
第一节 监 事...... 53
第二节 监事会...... 55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5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5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6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63
第十章 通 知...... 63
第一节 通知...... 63
第二节 公告...... 65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6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6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67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69
第十三章 附则...... 70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经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批复》(渝国资改〔2007〕80 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000709329559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50,000 万股,并于 2010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ongqing Water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龙家湾 1 号 ;邮政编码:
40001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00,0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含总工程师)、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本章程所称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法》所指的经理、副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党委配备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专责抓好党建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要坚持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
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担保、借款。
第十五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
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规范管理,严格要求,务
实高效,诚信发展的经营理念。稳健经营,持续发展。充分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社会责任。注重经济效益,保障社会效益。不断提高水务资产的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城市水务的需求。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城镇给排水项目的投资、经营及建设管理;从事城镇给排水相关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及管理;给排水设备制造、安装及维护;给排水工程设计及技术咨询服务;水环境综合治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是由重庆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苏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公司向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365,500 万股,占公司成立时股份总数的 85%,出资方式为净资产认购并折股。公司上述发起人的出资于公司成立日一次性缴清。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80,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