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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55 沪市 新城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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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55:新城控股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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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1-058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 公 司 关 于下 属 子 公 司 诉 讼 进 展及 收 到 江 苏 证 监 局 监管 措 施 的 公 告 》(公告编号 2018-007)、《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007)、《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079)、《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1)的结果公告。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案件不涉及具体金额,原告诉讼请求系要求确认《股权转
让合同》无效。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的诉讼结果不涉及具体赔偿请
求,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如发生后续诉讼,则相关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一):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城”)

  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道 111 号 421室

  法定代表人:周科杰(原法定代表人:唐云龙)

  2、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二):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碧桂园”)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 88 号 G2 幢 1501室

  法定代表人:林强(原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支金高

  4、原审被告:沈银龙

  5、原审被告:陆志文

  6、原审被告:王雁平

  7、原审第三人:朱磊

  8、原审第三人:平梅军

  (三)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四)案件进展:本案目前已二审判决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事实及上诉请求

  (一)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一)的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支金高承担。

  (二)本案基本情况

  支金高系苏州金世纪历史股东,曾持有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2014 年 7 月 1
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0%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29%的股权转让给陆志文,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1%的股权转让给朱磊。2014 年 7
月 21 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转让给平梅军。2014 年 8 月 27
日,平梅军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转让给王雁平。2014年 10月 20日,朱磊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1%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至此,沈银龙持有苏州金世纪61%的股权,陆志文持有苏州金世纪 29%的股权,王雁平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且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经工商登记为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苏州新城以合同价款 101,571.39 万元受让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及债权。在从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处受让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苏州新城于2016年 10月 10日将苏州金世纪 50%的股权转让给苏州碧桂园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三)本案上诉事实与理由

  1、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为工商登记的股东,其与支金高之间不存在让与担保的意思表示,有权处置其名下股权。

  2、王雁平未与支金高签署过股权转让协议及回购协议,沈银龙自朱磊处受让的股权与支金高无关,此二人有权处分自己名下的股权。

  3、苏州新城并不知情支金高与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之间是否真实存在股权回购关系,不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与动机。支金高提供的证据明显无法证明其主张的苏州新城与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4、苏州新城在受让苏州金世纪100%股权后,已经按约支付了合同价款。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与苏州新城就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转让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及苏州新城与苏州碧桂园就苏州金世纪50%股权转让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

  三、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苏州新城与沈银龙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7月1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二)确认苏州新城与陆志文签订的落款日期为 2016 年 7 月1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三)确认苏州新城与王雁平签订的落款日期为 2016年7 月 18 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四)确认苏州新城与苏州碧桂园签订的落款日期
为 2016 年 9月 18 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的诉讼结果不涉及具体赔偿请求,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如发生后续诉讼,则相关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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