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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38: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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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          公告编号:临 2021-049 号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15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69,530,023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7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120,428,416.71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403,989,100.2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26,716,439,316.50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到位,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8)第 0163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356,192,742.14 元,
募集资金余额为 20,579,041,415.05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和 2021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调整、变更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智能工厂改造项目”,由子公司统合电子(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统合”)、海宁市统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统合”)负责实施;新增“5G 高端智能手机机构件智能制造项目”,由子公司兰考裕展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考裕展”)负责实施;新增“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超精密制造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由子公司深圳智造谷
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智造谷”)负责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变更及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 号)。

  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上述实施主体,为有效推进项目实施,公司于 2021年 6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为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公司子公司以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以及
广发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分别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募集资金账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统合电子(杭州)有限公司            圳分行          955088022655460016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海宁市统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9550880226553300178
                                    圳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兰考裕展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9550880223091700328
                                    圳分行

 深圳智造谷工业互联网创新中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心有限公司                司深圳分行            632899759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 A)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作为甲方 B)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 B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甲方 B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A 募集资
金投向项目中所对应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 A 作为甲方 B 的股东,应当对甲方 B 募集资金的全程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确保甲方 B 遵守甲方 A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促使甲方 B
在使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 A 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 A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之阳、方磊,或者丙方根据本协议第七条更换后的指定保荐代表人,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在更换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深圳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杭州统合、中金公司与广发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公司、海宁统合、中金公司与广发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兰考裕展、中金公司与广发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

  (四)公司、深圳智造谷、中金公司与民生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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