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28 证券简称:常熟银行 公告编号:2022-016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
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行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
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第十九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 第十九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
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 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
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 ……
1 (十五)结汇、售汇; (十五)结汇、售汇; 本行实际
(十六)资信调查、咨询及见证业务; (十六)资信调查、咨询及见证业务;
(十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十七)代理销售基金;
他业务。 (十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
第三十七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七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权利:
…… ……
本行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本行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本行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 2 个会 本行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 2 个会 《上市公司章程指
2 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 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 引》(2022 年修订)
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 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 第三十三条
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 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
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以下简 于股息可以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
称“表决权恢复”)每股优先股可按发行 股,表决权恢复直至本行全额支付所欠
条款约定享有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表决 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
权恢复直至本行全额支付当年度优先股 决权恢复直至本行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股息之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对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定。
第四十三条 本行全体股东(含优先股股 第四十三条 本行全体股东(含优先股股
东)承担下列义务: 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
和本章程; 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及时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及时
足额缴纳股金; 足额缴纳股金,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金入股本行,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
不得退股; 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监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 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三)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 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
的利益; 托持有本行股份;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 (四)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向本行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
任。 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 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 (五)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责任。 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
(五)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 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 《银行保险机构公
3 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行使出资 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本 司治理准则》第十
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 行; 六条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有的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 不得退股;
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的经营管理,不 (七)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得损害本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
法权益。 系,损害本行、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
(六)股东应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 的合法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应当真实、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
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 益;
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 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
事会报告; 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给本行、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的,应
其他义务。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
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行使出资
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有的
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
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的经营管理;
(九)股东应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
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
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
(十)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
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
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
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
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
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一)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及诉讼、
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
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
知本行;
(十二)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本行
股份,或者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
其他股东和本行利益;
(十三)本行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