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27 证券简称:赛力斯 公告编号:2023-130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注册资本因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及《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行权而增加至 1,508,607,359 股,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 司。公司由原重庆小康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整 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原重庆小康汽车集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重庆小康汽 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 承继原重庆小康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
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
公司于 2007 年 5 月 11 日在重庆市沙坪坝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已完成工商 公司于 2007 年 5 月 11 日在重庆市沙坪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 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在
“三证合一”手续,并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取得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 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 营 业 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码为 915001066608898456。
915001066608898456。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围是:制造、销售:汽车零部件、机动车辆零 经营范围是:制造、销售:汽车零部件、 部件、普通机械、电器机械、电器、电子产品 机动车辆零部件、普通机械、电器机械、
(不含电子出版物)、仪器仪表;销售:日用 电器、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百货、家用电器、五金、金属材料(不含稀贵 仪器仪表;销售:日用百货、家用电器、金属);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经济技术 五金、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房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 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经济技术咨询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 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营的取得许可后经营)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九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九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497,124,564 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发行 1,508,607,359 股,全部为普通股。公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1,497,124,564 第二十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元人民币。 1,508,607,359 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加资本: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公司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
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持股计划;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 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件和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 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境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还 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股东大会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使其他职权的,还应当符合《上海证券关规定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
体内容。 理准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
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
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公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产 1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情形。 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 第五十六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
于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将会议召开的时 人应当于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等通知全体股东,临 全体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内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限;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案;
公司的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记日;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权登记日;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号码;
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