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 小康股份 证券代码: 601127
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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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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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重
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 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重庆小康工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康股份”或“本公司”、 “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公司A股普通股。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0人, 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含分子公司) 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675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89250万股的1.877%。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7、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27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8、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激励对
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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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9、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准, 2017 年扣除股份支付费
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准, 2018 年扣除股份支付费
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准, 2019 年扣除股份支付费
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5%。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2、本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3、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60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 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失效。
14、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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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10
第六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0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3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5
第九章 附则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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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 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的财务数据和根据合并报表的财务
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小康股份、本公司、公司 指 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
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 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分子公司) 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
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 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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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
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
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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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 负责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 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
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
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权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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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分子公司) 核心骨干
人员。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0人, 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含分子公司) 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 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
司或公司的分、 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 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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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 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
票。
二、 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675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89250万股的1.877%。
三、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
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