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为子公司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子公司的信用状况做出的决定,是为了满足公司的经营需要;
2、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3、本次担保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与四方集团及四方蒙华电 2021 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需要,遵循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其中,公司董事会对《关于公司与四方集团 2021 年度房屋租赁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