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Baodi Mining Co., Ltd.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 390号深圳城大厦 15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20,0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4.38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3年 2 月 27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0,000 万股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单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的情形,
本单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
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单位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前述股份。若发行人股票
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要求,本单位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相应锁定期进一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 步承诺。
自愿锁定的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宝地投资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的情形,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
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前述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
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
要求,本公司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相应锁定期进一
步承诺。
三、发行人股东金源矿冶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的情形,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
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前述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
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
要求,本公司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相应锁定期进一
步承诺。
四、发行人股东润华投资、海益投资的承诺
1、本公司目前持有的宝地矿业的股份为本公司真实持有,
不存在任何股份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宝地矿业的情形;本
公司的直接或间接出资人中不存在三类股东(契约型基
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出资人持有的宝地矿业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
或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宝地矿业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
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宝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宝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宝地
矿业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宝地矿业上市前股
份。
3、本公司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愿意在较长的时期内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本公司因自身需
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
的,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
定。
4、上述承诺均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保证减持
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并提前 3个交易日公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
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
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
格区间等。
5、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宝地矿业股
份之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公司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
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公司承诺将该部分出售或减持
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宝地矿业所有。如本
公司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宝地矿业,则宝地矿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