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8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公告编号:2023-053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上市公司涉案金额:9,138,437.74 元及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以下简称“红光农场”)与十一冶建设集团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冶公司”)于2005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十一冶公司与原告许文锋签订《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将工程转包给许文锋。由于对工程结算产生纠纷,原告许文锋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红光农场在欠付十一冶公司工程款9,138,437.74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橡胶”)等公司对红光农场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收到一审判决,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的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13日、2022年1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0)。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诉。海南一中院近日作出(2023)琼 96 民终 2225 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1)琼 9023 民初 2333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文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31,647.54 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十一冶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4,279.30 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红光农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3,383.77 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海南橡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83.77 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海南橡胶金福橡胶加工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3,383.77 元予以退回。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发回重审后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