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8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公告编号:2021-043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9,138,437.74 元及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公告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橡胶”)于近日收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许文锋(以下简称“原告”)以应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为由起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目前该诉讼案件处于已立案未开庭阶段。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许文锋
被告一: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冶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 28 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760377097J
被告二: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
地址:澄迈县福山镇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90277088383355
被告三: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福橡胶加工分公司
地址: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9027774285337J
被告四: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103 号财富广场 4 楼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7674880643
被告五: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103 号财富广场 3 楼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681187391J
被告六: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金福橡胶加工分公司
地址:海南省澄迈县国营红光农场海榆西线北侧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9027MA5T8324XW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 9,369,018.27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逾期支付利息损失,暂计算截止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金额 8,938,904.86 元;
3.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 9,138,437.74 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共同对被告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以及被告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公告费(如有)。
(三)原告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原告的诉讼文件:
被告一于 2005 年 1 月1 日中标被告二发包的胶厂钢结构工程(以下简称 “工
程"),并于 2006 年 2 月 2 日和被告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工
程名称为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胶厂钢结构工程;第二、工程地点为澄迈县红光农场;第三、工程内容为建筑面积 10395 ㎡;第四、承包范围为钢屋架、钢屋面制作、安
装、防腐、油漆及设计图纸的工程。
2005 年 3 月 17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工程转包原告,被
告二支付的工程款由被告一按合同约定比例扣下管理费、税金后,转入原告指定帐户。
2005 年 3 月 15 日,原告组织工程开工。施工期间,原告实际组织施工、支
付款项、制作函件并以被告一的名义向被告二发送。2007 年 3 月 30 日,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由被告三(注:由于被告二与被告三内部原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处由被告三加盖公章)、设计单位海南省农垦设计院、施工单位原告以及监理单位海南中城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华垦分部四方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盖章确认。自此,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建设施工义务。
工程竣工后,为了主张应得工程款,原告以被告一名义向被告二、被告三提交结算报告,被告二的上级单位海南省农垦总局指定本局审计处委托海南海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昌公司”)对结算报告进行审核。海昌公司于 2008 年 8 月将工程结算审核初稿反馈被告一,原告审核后又以被告一的名义于2008年8月28日将反馈意见反馈给海昌公司,海昌公司再次反馈十一冶公司。
后原告审核后又以被告一的名义于 2009 年 1 月 14 日提交《红光农场橡胶加工厂
钢结构工程计算反馈稿汇总表》再次提出反馈意见并明确工程造价应当为 9,260,711.72 元。此后,海昌公司以及海南省农垦总局审计处未再向被告一提出任何反馈意见。尽管如此,原告仍以被告一的名义不断向被告二发送函件要求支付工程款以及赔偿利息损失,但均未得到回应。因原告当时负责结算工作的人员一直带病完成结算工作,存在较多错漏,后病情加重已经不能工作,故原告重新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并制作完成新的《工程结算书》,工程总造价变
更为 11,880,563.15 元。2020 年 4 月 10 日,原告以被告一的名义向工程实际占
有使用方被告四提交《关于尽快做好原红光橡胶加工厂轻钢结构工程计算工作的函》,明确工程造价应当为 12,198,437.74 元,被告四拒收。截止目前,被告二向被告一支付工程款共计 306 万元,剩余 9,138,437.74 元未予支付;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2,829,419.47 元,尚余 9,369,018.27 元未予以支付。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为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现被告一未向原告足额支付工程款,被告一理应当承担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 9,369,018.27 元以
及赔偿逾期支付利息损失的责任。被告二为本工程的发包方,其欠付被告一工程款 9,138,437.74 元,被告二也应当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而后续由于被告二与被告三的内部原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处已加盖被告三的公章,而被告四又为被告三的总公司,现原告得知实际控制并使用工程的单位为被告五以及被告六,因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以及被告六理应当对被告二的责任承担连带贵任,故原告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本次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2.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相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