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7 股票简称:中国化学 公告编号:临 2021-063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64 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普通股 1,176,470,588 股,发行价格为 8.50 元/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9,999,999,998.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32,912,970.37 元(不含税)后(其中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 28,603,773.58 元、中介费用及股份登记费用1,817,425.08 元、印花税 2,491,771.7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967,087,027.63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出具了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1471 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已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户 余额(元人民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110906271210666 1,500,000,000
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0200006319100125781 3,000,000,000
京亚运村支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1000000010120101118267 2,000,000,000
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911000010001808986 1,969,680,000
司北京海淀区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 337671682863 1,499,999,998
文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金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学孔、周梦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划转专户内资金的,划转时需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乙方在收到划款指令后,对划款指令加盖的印鉴与预留印鉴的相符性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
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