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7 股票简称:中国化学 公告编号:临 2021-028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发行需要,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中信建投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的更换,并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门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外大街支行(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发行字[2009]1217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123,3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 5.4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695,19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562,643,288.36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全部存入公
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大信验字(2009)第 1-0042 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鉴于中信建投未完成的对公司持续督导义务已由中金公司承接,公司及中金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户 余额(人民币)
中国银行崇外大街支行 333756037542 18,336,878.36
兴业银行永定门支行 321250100100076295 71,968.54
三、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金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学孔、周梦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
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