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华鼎锦纶 股票代码:601113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锦纶”、“本公司”或“发行人”)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义
乌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义乌分行、中国银行义乌市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
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1 年 5 月 5 日,本公司及保荐人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与上述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义乌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义乌分行、中国银行
义乌市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
1208020029092668867、33001676235059866666、364958560889,专户仅用于募
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本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明新、李万军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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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六、本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
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
本公司、开户银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
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安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本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本公司、安信证券、开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锁定的有关规定。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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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87 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1】20 号文批
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1 年 5 月 9 日
3、股票简称:华鼎锦纶
4、股票代码:601113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32,000 万股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8,000 万股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发行人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丁志民、丁尔民、丁军民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股东王俊元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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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占其所持
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发行人股东义乌市德卡贸易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义乌市德卡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喻景荣、骆善有承诺:
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8、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的 1,600
万股股份自本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
定 3 个月。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
行的 6,4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11 年 5 月 9 日起上市交易。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Yiwu Huading Nylon Co.,Ltd.
3、注册资本:24,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4、法定代表人:丁尔民
5、变更设立日期:2008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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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住所:义乌市北苑工业区雪峰西路 751 号
7、邮政编码:322000
8、电 话:0579-85261475
9、传 真:0579-85261475
10、互联网网址:http://www.hdnylon.com
11、电子邮箱:zq@hdnylon.com
12、所属行业:化学纤维制造业
13、营业范围:锦纶纤维、差别化化学纤维的生产、销售。(凡涉及许可证
或专项审批的凭有效证件经营)
14、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民用锦纶长丝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15、董事会秘书:王磊
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共有董事 9 名,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丁尔民 董事长
丁志民 董事
丁军民 董事
王俊元 董事
喻景荣 董事
骆善有 董事
郑俊林 独立董事
谢峰 独立董事
罗金明 独立董事
(2)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共有监事 3 名,2008 年 3 月 28 日,义
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选举丁晓年、黄俊
燕公司监事,并与职工代表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骆中轩共同组成监事会,任期
三年。
(3)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