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1-053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涉诉企业:原告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总”);被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第三人北京昊华诚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和国贸”)。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人。
涉案的内容:中铁物总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昊华能源,并将诚和国贸列为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中铁物总请求判令被告昊华能源就原告中铁物总对第三人诚和国贸享有的人民币 305,637,990.26 元债权,向原告中铁物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目前尚无法判定此案诉讼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日,昊华能源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卷号 (2021)京 01 民初 798 号
原告 中铁物总
诉讼当事人 被告 昊华能源
第三人 诚和国贸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中铁物总与第三人诚和国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作出
(2014)一中民初字第 2760 号一审判决,判令诚和国贸
返还中铁物总预付货款 175,434,689.5 元,并支付逾期
退还预付货款违约金(以 175,434,689.5 元为基数,自
2013 年 10 月 20 日起至实际返还剩余预付货款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三倍计算)。后经上
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6)
原告在《民事 京民终 44 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起诉状》中陈 2017 年 5 月 2 日, 中铁物总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向
述的案件事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强制执行
与理由
程序最终仅执行到位 123 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经审查认定诚和国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作出(2017)京 01
破申 3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铁物总对诚和国贸的
破产清算申请。
据生效判决查明,中铁物总对诚和国贸的债权形成
于 2012 年 12 月至 2013 年 10 月期间。另据公开信息显
示,2011 年 4 月至 2017 年 3 月期间,昊华能源系诚和
国贸 100%控股股东。换言之,中铁物总与诚和国贸发生
交易、形成债权、产生争议直至诉讼解决的全部过程中,
昊华能源作为诚和国贸唯一股东,对诚和国贸享有绝对
控制权和支配权。
中铁物总请求判令被告昊华能源就原告中铁物总对
原告在《民事 第三人诚和国贸享有的人民币 305,637,990.26 元债权,起诉状》中陈
述的诉讼请求 向原告中铁物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目前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昊华能源将聘请专业律师, 搜集整理相关证据资料,全面做好各项应诉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合 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由于上述诉讼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定最终诉讼结 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