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0 证券简称:恒立液压 公告编号:临2023-009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9 号)核准,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 35,460,992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56.40 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20 日 17:00,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8 名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保荐机
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指定
账户。2022 年 12 月 22 日,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
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00Z0084)审验,截至 2022年 12 月 20 日止,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已收到恒立液压非公开发
行股票认购对象的认购款项共计 1,999,999,948.80 元。2022 年 12 月 21 日,保
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已将上述认股款项扣除相关承销费用后的余额
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2022 年 12 月 22 日,经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2]200Z0083 号)审验,截至 2022 年 12 月 21 日止,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 1,999,999,948.80 元,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累计发生的发行费用
10,382,744.64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89,617,204.16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户存储制度。截至 2023 年 1 月 18 日,公司在各专户开户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
情况如下:
序 户名 开户行 专户账户 存储金额(万 募集资金账户对应
号 元) 的募投项目
1 江苏恒立 中国工商银行 1105021019100350610 60,000.00 线性驱动器项目
液压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常州武进支行
2 江苏恒立 中信银行股份 8110501012902121903 80,000.00 线性驱动器项目
液压股份 有限公司常州
有限公司 武进支行
3 江苏恒立 中国银行股份 461178610264 59,350.00 恒立墨西哥项目、
液压股份 有限公司常州 超大重型油缸项
有限公司 武进支行 目、补充流动资金
4 江苏恒立 中国工商银行 1105021019100352263 0 线性驱动器项目
精密传动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常州武进支行
5 江苏恒立 中信银行股份 8110501012802112142 0 线性驱动器项目
精密工业 有限公司常州
有限公司 武进支行
6 江苏恒立 中国工商银行 1105021029100374113 0 线性驱动器项目
精密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常州武进支行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或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所致。
公司及公司下属两家全资子公司(江苏恒立精密传动有限公司、江苏恒立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中金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恒立精密传动有限公司、江苏恒立
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线性驱动器项目、恒立墨西哥项目、超大重型油缸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晓、尚林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其自身应当,并应促使其为履行本协议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贿赂另一方的任何人员和/或与该等人员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索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财物、利益或机会,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获取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其他商业贿赂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各方理解并同意配合另一方或其监管机构就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