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1100 沪市 恒立液压


首页 公告 601100: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601100: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30

601100: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九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2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
途使用。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仅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