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86 证券简称:国芳集团 公告编号:2021-017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拟对《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及相关附件内容进行修订,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有
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此次修改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等事宜。
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稳健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 原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条款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第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
第三节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1 三节第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二十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
十八条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得收益。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三章第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第三章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2 三节第二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第三节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十九条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第二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九条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提起诉讼。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带责任。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金;
第四章第 式缴纳股金; 第四章
第一节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3 一节第三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第三十
十七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七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的其他义务。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原自三十八条至七十六条顺序后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延为第四十条至七十八条 第三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八条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
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
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