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66 证券简称:中信建投 公告编号:临2024-035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 年 7 月 8 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管理机构近期发布的监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附件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8 日
附件 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说明:
1、修订前条款中以“文字”方式做标记的为拟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款中以“文字”方式做标记的为拟新增内容。
2、下表不含仅因条款序号变动对应的修订对照。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条为维护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第一条为维护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国务院关于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份有限公司境外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募集股份及上市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的特别规定》《到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境外上市公司章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程必备条款》(以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 下简称《必备条 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 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 款》)均已废止; 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作为配套制度的
市公司治理准则》、《国务院关于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 《国务院关于调
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 整适用在境外上 市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章程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召开股东 指引》、《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大会通知期限等
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下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事项规定的批复》
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到境 证券上市规则》统称公司股票上 《关于到香港上
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 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 市公司对公司章
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 程作补充修改的 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香港联 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意见的函》不再适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用;增加《上市公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司独立董事管理
规则》(以下与《香港联合交易所 办法》(以下简称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统称“公 《独董办法》)作
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 为制订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国务院关于股
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 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份有限公司境外
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 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股份及上市
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的特别规定》已废
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止,相关内容予以
删除
第四条公司中文名称:中信建投 第四条公司中文名称:中信建投 原条款依据的《必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条款》已废止,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公司英文名称:China Securities 公司英文名称:China Securities 另外鉴于公司联
Co., Ltd.及 CSC Financial Co., Ltd. Co., Ltd.及 CSC Financial Co., Ltd. 系方式可能发生
(在香港以该注册英文名称开展 (在香港以该注册英文名称开展 变化,为维护公司
业务) 业务) 章程内容的稳定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性,相关内容予以
66 号 4 号楼 66 号 4 号楼 删除
邮政编码:100101 邮政编码:100101
电话:(8610)85130588
传真:(8610)65186588
第九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第九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根据实际情况调议通过,并经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 整相关表述
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 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股份于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其他
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其他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原条款依据的《必形式。公司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 形式。公司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 备条款》已废止,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 需要,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 根据境内外股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法规的规定设置其他种类的股 发行审核制度的
份。 变化,调整相关表
述
第十七条经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 第十七条经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证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 相关监管机构注册或者备案,公 券发行注册管理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 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 办法》《境内企业
票。 人发行股票。 境外发行证券和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 上市管理试行办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中国香港特 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中国香港特 法》等相关法律法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 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 规,调整相关表述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 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人;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 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
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 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国境
国境内的投资人。 内的投资人。
第十八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及其 第十八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及其 根据实际情况调他合格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 他合格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 整相关表述
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在境内证 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在境内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内资股,为 A 股。 券交易所上市的内资股,为 A 股。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及其他合格投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及其他合格投
资者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 资者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
称为外资股。在境外证券交易所 称为外资股。在境外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外资股,称为境外上市外 上市的外资股,称为境外上市外
资股。内资股股东与境外上市外 资股。内资股股东与境外上市外
资股股东在以股利或其他形式所 资股股东在以股利或其他形式所
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等权利。 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等权利。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
上市的外资股,为 H 股。H 股指 市的外资股,为 H 股。H 股指获
获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以人民 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以人民币
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 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
进行交易的股票。 行交易的股票。
前款所称的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 前款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