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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66 沪市 中信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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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66:中信建投2018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2


证券代码:601066      证券简称:中信建投      公告编号:2019-073 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A 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8/8            -            2019/8/9        2019/8/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已经公司 2019 年 6 月 25 日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8 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发布的关于 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7,646,385,23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376,349,342.84 元(含税)。其中 A 股普通股股份数为 6,385,361,476 股,本次派
发 A 股股东现金红利人民币 1,149,365,065.68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8/8            -            2019/8/9        2019/8/9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A 股限售股股东(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西藏腾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商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

  2.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
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计算后自行缴纳,公
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8 元。

  3.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62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存在 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4. 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62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电话:010-65608107;010-86451509

  联系传真:010-65186399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