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对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董 事 会 会 议 召 开 日 期
本 公 告 乃 根 据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第13.43条 而 刊 发。
第 一 拖 拉 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董 事」)会(「 董 事 会 」)兹 通
告 谨 定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举 行 董 事 会 会 议,以 审 议 及 批 准(当
中 包 括)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二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个 月 的 第 三 季 度 业 绩 以
作 刊 发 之 用,以 及 处 理 任 何 其 他 事 项。
承 董 事 会 命
第 一 拖 拉 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丽 娜
公 司 秘 书
中 国 洛 阳
二 零 二 一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董 事 会 成 员 包 括 执 行 董 事 黎 晓 煜 先 生(董 事 长)及 刘 继 国
先 生;非 执 行 董 事 李 鹤 鹏 先 生、谢 东 钢 先 生 及 周 泓 海 先 生;以 及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杨 敏 丽 女 士、王 玉 茹 女 士 及 薛 立 品 先 生。
* 仅 供 识 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