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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19 沪市 山东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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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19:山东出版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公告日期:2017-11-21

股票简称:山东出版                                   股票代码:601019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Publishing&MediaCo.,Ltd.

                    (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189号)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山东新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每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其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20%。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公司其他股东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华出版社、山东省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于此分别承诺,按照下述方案执行公司的A股股价稳定计划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启动预案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A股股票

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

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回购或增持相关规定的情形,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的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尽量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本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

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

交易日限制控股股东买卖股票,则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的10+N个

交易日内),应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

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前述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资金增持股份,若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连续4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3、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签署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或已履行股价稳定义务但未达到效果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是否有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前述回购股份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若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连续4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公司回购股票预案公告后,应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审议程序,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

公司回购股票不应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签署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的30+N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的10+N个交易日内),应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前述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3个月以内,以不低于各自上年度薪酬总额的20%的资金增持股份,若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连续4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5、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6、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未能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且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完毕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且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有权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完毕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其他说明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三、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山东新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华出版社、山东省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公告,同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涉及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至公司发布回购方案之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或者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山东出版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山东出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山东出版集团将督促山东出版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山东出版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山东出版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赔偿金额由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判文书予以认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山东出版招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