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 O 二二年八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
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交易公司证券的,应事前填写《个
人有关买卖公司证券计划申请函》(附件1),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个人有关买卖公司证券计划申请函》后经合规性核查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如该买卖行为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经审批同意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方可按申报计划进行公司证券买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除应当履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事前申报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证券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予以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申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
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计划的具体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增持股份,除应当履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事前申报义务外,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增持计划及其实施进展、结果的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提交《个人所持公司证券变动情况申报表》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1
个人有关买卖公司证券计划申请函
致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 职务 知悉《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现拟根据有关规定交易公司证券,具体计划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审核。
证券类型 □ 股票 □其他:
交易方向 □买入 □卖出
交易原因 □对公司发展有信心 □个人资金需求
□其他:
计划时间 拟自 至
交易数量 现持有 股,拟交易 股
交易单价 □ 元至 元
□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证券来源 (仅减持填写)
审核意见
证券部负责人意见 日期:
董事会秘书意见 日期:
董事长意见 日期:
附件2
个人所持公司证券变动情况申报表
致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 职务 知悉《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现将本人持有公司证券变动的具体情况申报如下:
证券类型 □ 股票 □其他:
变动原因 □买入 □卖出 □其他:
变动前数量 合计持有 股
变动数量 合计变动 股
变动后数量 合计持有 股
日期 每笔数量(股) 每笔价格(元) 来源(减持填写)
逐笔明细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