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 2022-054 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 8 月 26 日,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上的临 2022-049 号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及公司实际情况,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公司”)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新增条款 以下条款顺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理人员、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6 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执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责任。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持股计划;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决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连续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联方提供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联方提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会议期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权登记日;
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号码;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容。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及表决程序。
的,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 容。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的,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股东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