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 O 二一年五月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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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七、十二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的两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将于次日公开展示上述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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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