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 2020-068 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公司
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收到由中审亚太黑龙江分所和中审众环黑龙江
分所出具的《告知函》,中审众环黑龙江分所承做了公司 2017 年度至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承做公司审计业务的审计团队于 2020年 12 月整体离开中审众环黑龙江分所,整体加入中审亚太黑龙江分所。因此公司拟聘任中审亚太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中审众环对该事项无异议
该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中审众环变更为中审亚太,该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最终审
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中审亚太前身为中国审计事务所,经合并改制
后于 2013 年 01 月 18 日变更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
(3)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47 号天行健商务大厦20 层 2206
(4)执业资质:拥有北京市财政局下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执业证书编号:11010170),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号:22)
(5)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
(6)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分支机构信息
公司审计业务由中审亚太黑龙江分所具体承办。黑龙江分所成立
于 2014 年 5 月 27 日,分所负责人为刘凤美,已经取得由黑龙江省财
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编号:110101702304)。黑龙江分所注册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 65 号 9 层,目前拥有从业人员 60 余人,其中注册会计师 25 人,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王增明
截至目前,中审亚太合伙人数量为 38 人;截至 2019 年末注册会
计师人数为378人,较2018 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净增加78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200 人;2019 年末从业人员总数近 2,000 人。
3、业务规模
2019 年度业务收入:36,323.14 万元,净资产金额:2,960.32 万
元,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 10 家(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 IPO 公司户数),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 1,106.70 万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房地产业、钢铁行业、机械行业等,资产均值 180 亿元。
4、投资者保护能力
2019 年度年末职业风险基金为 5,526.64 万元,职业责任保险累
计赔偿限额 10,000 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中审亚太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受到行政监管措施 5 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处分。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1)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王增明,注册会计师,曾主持过多家大型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及上市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从业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2)项目负责人、拟签字会计师
刘凤美,注册会计师,曾主持过多家大中型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及
专项审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从业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3)拟签字会计师
隋国君,中国注册会计师(CPA),曾主持及参与多家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大中型国企的财务报表审计及专项审计,从业经历 16 年,其中证券从业经历工作 15 年,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无诚信不良记录。
(三)审计收费
基于中审亚太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经公司与中审亚太沟通,2020 年度审计费用为 40 万元/年,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20 万元/年,合计 60 万元/年,与上一年度审计费用相同。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公司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主要经营场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 号 2-9 层
4、执行事务合伙人:石文先、杨荣华、管云鸿
5、成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6 日
6、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审计、基本建设决(结)算审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
咨询、会计培训
7、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服务年限:3 年
8、相关签字会计师连续服务年限:2019 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王栋连续服务年限3 年,连续签字3年;隋国君连续服务年限3 年,连续签字 3 年
(二)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原因及沟通情况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原因是承做公司审计业务的审计团队于 2020 年 12 月整体离开中审众环黑龙江分所,整体加入中审亚太黑龙江分所。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将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中审众环变更为中审亚太。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原聘任的中审众环进行了充分且友好的沟通,双方达成理解和共识,中审众环表示对该事项无异议,双方不存在任何纠纷和潜在纠纷,并配合中审亚太向公司出具了《告知函》,前后任会计师表示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中审亚太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审亚太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及业务经验,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需求,并能独立完成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审计费用公允;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该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最终审议。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中审亚太具备相关执业证书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行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及业务经验,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需求,并能独立完成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将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中审众环变更为中审亚太,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40 万元/年,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20 万元/年,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监事会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中审亚太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资格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及内部控
制审计工作需求,并审计费用公允;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将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中审众环变更为中审亚太,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40 万元/年,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20 万元/年,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最终审议。
(五)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上网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事项的情况说明及复函》;
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五、备查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审核意见》;
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 O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