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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0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1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2-03

60100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1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200041

                  23rd -25rd Floor,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在连云港市连云
区中华西路18号港口大厦23楼2316会议室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
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依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 14 点 00 分起在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 18 号港口大厦 23 楼 2316 会议室召
开,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披露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并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1 年 12 月 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召开当
日,即 2021 年 12 月 2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及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等事项。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和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和参加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88,72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5841%。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已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1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统计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
议程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 1 项议案,具体表决结果情况如下:

  1、《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 2,915,623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5541%;反对 7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44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关联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1 项议案,以记
名投票的方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 1 项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临时提案情况

  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临时提案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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