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07 年 6 月 25 日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通过)
(2022 年 3 月 22 日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行为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董事会秘书或董办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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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
办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 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本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公司的股份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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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办报告,由董办统一办理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相关事宜。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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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办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
证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