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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06 沪市 大秦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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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06:大秦铁路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1-10-29

601006:大秦铁路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分工

      第一节董事会、董事长、董事的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监事的责任

      第三节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五节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责任

      第六节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

              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节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责任
第四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管理考核
第七章附则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4 年 10 月 26 日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7 年6 月25 日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 年10 月27 日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和《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包括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和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指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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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八)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应本着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建立信息沟通制度,保证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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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
基础上,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前款所称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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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豁免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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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若处于筹划阶段,且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该重大
事项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并按相关规则持续披露该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设专人保
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公告,会议记录,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和承诺等档案文件,设专人负责该等文件的存档、保管、借阅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分工

                  第一节 董事会、董事长、董事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会应当保证制
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会计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并持续
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以及外界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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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未经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媒体发布、
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节  监事会、监事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披露
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和监事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外,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
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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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
检查监督,以便持续改进和完善,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其它相关信息。同时必须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总经理办公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研究
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或将会议情况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第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
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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