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002 股票简称:晋亿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2-054号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1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及格,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70%,公司同意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8,880 股 8,880 股 2022 年 12 月 22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会议
及第七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二)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三)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
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至今公示期已满 45 天,期间未收到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因本次激励计划的 1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及格,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70%,公司同意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为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陈正仁 1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8,88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4,832,40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5262355),并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 8,88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06,555,500 -8,880 106,546,62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852,726,500 0 852,726,500
股份合计 959,282,000 -8,880 959,273,12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约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根据《管理办法》及上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