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002 股票简称:晋亿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1-014号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大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1 年 2 月 26 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345.20 万份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05.40 万股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晋亿实业”)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5.20 万份股票期权,
向 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5.4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现
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1 年 1 月 1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2、2021 年 1 月 22 日至 2 月 1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提出的意见或异议。2021 年 2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晋亿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孙玲玲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1 年 2月 26 日披露了《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依据《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权益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权日:2021 年 2 月 26 日
2、授予数量:345.20 万份
3、授予人数:73 人
4、行权价格:5.40 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等待期
股票期权等待期为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各批次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3)行权安排
在行权期内,若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40%
起至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行权期 起至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行权期 起至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4)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净利润较 2020 年 截至考核年度 12
增长率(A) 月 31 日公司及子
行权安排 对应考核 公司拥有外观专
年度 利、发明和实用新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型专利保有量
(项)
第一个行权期 2021 年 10% ≥130
第二个行权期 2022 年 21% 17% ≥145
第三个行权期 2023 年 30% 23% ≥160
注:①上述“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②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③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在公司及子公司拥有外观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有量目标达标的情况下,根据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完成情况对应可行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X)
考核年度净利润较 2020 A≥Am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