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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96:贵广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

公告日期:2016-12-0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华证股〔2016〕499号

          关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声明: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费春成、黄斌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

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人员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二)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华西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费春成、黄斌具体负责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尽职推荐工作。

    费春成和黄斌的具体执业情况如下:

    费春成先生,经济学硕士,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副总经理、保荐代表

人。费春成先生曾就职于兴业证券,拥有多年投资银行及相关行业的工作经验。

曾负责或参与了金盾风机、鼎汉技术 IPO 项目,华兰生物、龙元建设、建设机

械非公开发行项目及吴通通讯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

    黄斌先生,管理学硕士,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

黄斌先生曾就职于方正证券及瑞信方正证券,拥有多年投资银行及相关行业的工

作经验。曾负责或参与了太极实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金种子酒、凯恩股份、步

步高、博瑞传播、特力A等非公开发行项目。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执业情况

    华西证券指定方维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方维的具体执业情况如下:

    方维女士,法学硕士。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方维女士曾就职世

纪证券及西部证券,拥有多年投资银行工作经验。曾参与博瑞传播非公开发行项

目。

     (四)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万家友、赵鲲。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izhouBroadcasting&TVInformationNetworkCo.,Ltd.

    注册资本:832,568,441元

    法定代表人:刘文岚

    成立日期:2008年3月26日

    注册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36号

     (二)发行人经营范围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完成国家要求广播电视网络服务宣传、文化、教育等

方面的各项任务;对全省广播电视网络进行建设、开发、运营和管理;在全省范

围内开展模拟广播电视、数字广播电视节目与信息传输业务;利用有线电视网络

向有条件的农村延伸、覆盖;支持国家“村村通,户户通广播电视工程”;电影

放映;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及营销策划;从事GPS卫星定位系统、数

字化联网报警监控系统、智能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及运营服务;计算

机网络和语言信息网络的设计、施工、维修、运营及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服务及增

值电信业务;开展广播电视及信息网络的技术和产品研发、全媒体内容集成制作、

生产、销售及服务;国内外广播电视及信息网络设备器材的代理、经销。(以上

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的,以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准)

     (三)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2、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拥有

发行人权益,未在发行人处任职。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的情形。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华西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以下简称“内核小组”)依照华西证券内

核工作程序对本项目实施了内核,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1、2015年2月12日,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费春成、黄斌组织项目组对本

项目进行了自查和评议。

    2、2015年2月16日,项目组向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质

量控制部”)提起内核申请,获得质量控制部受理并将申报材料发送内核小组成

员与合规法务部。2015年2月26日至3月3日,质量控制部会同合规法务部审

核人员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

    3、质量控制部和合规法务部分别对本项目进行审核,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

出具了初审意见,合规法务部出具了评价意见。质量控制部将初审意见与合规法

务部评价意见发行项目组。

    4、项目组对质量控制部和合规法务部出具的审核反馈意见进行了答复,修

改了申请文件并发送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将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发送内核小组

成员与合规法务部。经内核负责人同意,定于2015年3月9日召开内核会议审

议本项目。

    5、2015年3月9日,内核小组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内核会议,本项目获得

了审核通过。

    6、内核小组会议形成的初步意见,经质量控制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

修改。项目组对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质量控制部复核后,提请投资银行管理委

员会审批。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内核意见

    1、2015年3月9日,华西证券召开内核小组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核。出

席本次会议的无关联内核小组成员6人。

    会议经过规定流程,最终表决结果为:6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内核小组

无关联成员的100%。本项目获得内核小组审议通过。

    2、2015年3月11日,华西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决定将本项目上报中

国证监会。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

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损失投资

者损失。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

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发行人不存在影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华西证券同

意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

任。

      二、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5年2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关

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5年2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

次证券发行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发行人已分别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就本次证券发行的具体方案、

募集资金运用、本次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及其他需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上

述会议的通知、召开、决议程序、决策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

必要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进行逐项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系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

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

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

     (二)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建立股东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