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Broadcasting&TVInformationNetworkCo.,Ltd.
(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3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和批准情况
2014年5月12日,中央宣传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同意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函》(中宣办发函[2014]212号);2014年6月3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同意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的审核意见》(新广电函[2014]27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二、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得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按照财务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在公司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4、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10%;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如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在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了对未来融资成本的影响,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015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两年的具体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两年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同时,本次股东大会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历年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三、发行上市后国有股转持的情况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并经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转持的批复》(黔财教[2015]20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由贵州广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贵州电信实业公司、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国有股东分别将持有的12,636,842股、3,461,538股、1,846,154股、1,746,502股、692,308股、616,656股公司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四、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2015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及停止条件
1、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
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
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
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则公司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应在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
2、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
回购股份的决议;
3、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回购股份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 6
个月内实施完毕;
5、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股价再次达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出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则公司、负有稳定股价义务的股东应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的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
不高于公司经审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的50%。
若在实施(或准备实施)股份回购的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
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做出决议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回购股份的处置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具体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贵州广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贵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具体措施如下: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按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同比例增持;
(3)在单次稳定股价方案中,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现金分红总额的50%,不高于上述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现金分红总额;
(4)具体增持金额和期间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
(5)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时,不因其不再作为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顺序安排
优先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在上市公司回购方案无法执行或者实施后仍未解决股价问题时,由贵州广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增持。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减持等事项的承诺
(一)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贵州广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贵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之情形
(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发行价格相应调整),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即锁定期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及声明
1、公司控股股东贵州广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贵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在锁定期届满后,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 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股份总数的20%;
(4)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2、其他持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