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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稿)

公告日期:2015-04-03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Broadcasting&TVInformationNetworkCo.,Ltd.
(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3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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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仅限于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发售,向社会公众发行
不超过21,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0.14%
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后,由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与主承销商确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4,256.8441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贵州广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贵州广电
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之情形(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
相应调整),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股票上市之日起42
个月。
2、公司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中化集团公司、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华数传
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承
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公司股东贵州电信实业公司、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4、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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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转由全国社保基金持有的公司股份,全国社保基金将
在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后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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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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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风险因素”部分,
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和批准情况
2014年5月12日,中央宣传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同意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函》(中宣办发函[2014]212号);2014年6月3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同意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的审核意见》(新广电函[2014]27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二、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得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按照财
务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在公司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4、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10%;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于
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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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如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在充分考虑以股票
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了对未来融资成
本的影响,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015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两年的具体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
两年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每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同
时,本次股东大会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
议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历年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有关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参见“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三、发行上市后国有股转持的情况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号),并经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国有股权转持的批复》(黔财教[2015]20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由贵州广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中化集团公司、贵州电信实业公司、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广电传媒
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国有股东分别将持有的12,207,565股、3,343,949股、1,783,439
股、1,687,173股、668,790股、595,708股公司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混合所有制国有股东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转持义务由其国有股东或
国有出资人以自有资金上缴中央金库的方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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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2015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及停止条件
1、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
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
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
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
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
如再次发生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则公司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应在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
2、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
回购股份的决议;
3、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回购股份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6
个月内实施完毕;
5、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股价再次达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不再
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出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
的,则公司、负有稳定股价义务的股东应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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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的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
不高于公司经审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的50%。
若在实施(或准备实施)股份回购的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
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的,公司董
事会有权做出决议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回购股份的处置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具体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贵州广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贵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增持公司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具体措施如下: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增
持公司股票;
(2)按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同比例增持;
(3)在单次稳定股价方案中,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
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现金分红总额的50%,不高于上
述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现金分红总额;
(4)具体增持金额和期间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