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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95: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公告日期:2022-11-29

600995: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PDF查看PDF原文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
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
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
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
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及其存在变动情况时应当填写本规定附件《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报告表》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
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安排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其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
本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主要测评条款为四、五、六、七、八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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